薪酬委員會章程
薪酬暨人資委員會 (以下簡稱「委員會」) 應透過以下方式,協助 Seagate Technology Holdings plc (以下簡稱「公司」) 董事會履行其職責:
「委員會」委員長及其委員由「董事會」每年任命,並繼續任職至繼任者經正式選任為止,或者至該委員提早辭任或解任者。「委員會」委員,經由「董事會」多數投票表決,得因故或無故予以解任。
若「董事會」未任命委員長則由「委員會」委員依多數投票表決之結果指派委員長。「董事會」得隨時更換「委員會」指派之委員長。將由委員長主持「委員會」所有定期會議、訂定「委員會」會議議程,並定期向「董事會」報告「委員會」活動。若委員長缺席,「委員會」應推選其他成員擔任會議主席。
「委員會」得依其認為適切之目的設置小組委員會,由「委員會」委員二人 (含) 以上組成,並得委派其認為適切且符合「公司」最大利益之職權與權限,在委派不違反適用之法律、法規或 NASDAQ 或 SEC 規定的情況下,授予該等小組委員會。
「董事會」得隨時撤銷任何小組委員會職責之委派。
「委員會」得授權「公司」之一位 (含) 以上高階主管依「公司」之獎勵薪酬計畫或其他股權型計畫,對不屬於第 16 條之「公司」高階主管的任何員工發放為現金或股權證券之給與及獎勵,惟該項委派需遵循此類計畫、公司章程及適用法律。「委員會」授予此權限的任何高階主管,均應定期向「委員會」回報所發放的給與。
針對關乎執行主管及其他員工薪酬的決策,「委員會」應定期複審任何對管理階層的委派權限,且得以隨時撤銷任何委派權限。
委員會應負責履行下列職責。視需要;適當的商業、立法、規範、法律或其他狀況;狀況變化;或董事會指示,委員會可以承擔其他職責與責任。
全體高階主管
a) 複審及核准,或向「董事會」建議新的高階主管薪酬計畫;
b) 定期複審高階主管薪酬計畫的效益,以判斷計畫是否支持其既定目標;以及
c) 訂定執行主管薪酬方案管理政策,並定期複審之。
執行長
a) 執行長之薪酬相關事項,需符合第 162(m) 條規定之績效型薪酬資格者,獨立董事需符合「外部董事」之資格 (合於 第 162(m) 條之意義),始得核准前項薪酬;且需取得多數該等獨立董事之核准,始得為之。
b) 執行長之薪酬相關事項,如係涉及「公司」證券之授權者,獨立董事需符合「非員工董事」之資格 (合於第 16b-3 條規則之定義),始得核准前項授權,且需取得多數該等獨立董事之核准,始得為之。
高階主管 (執行長除外)
非員工董事
若「委員會」認定為必要或適當,或依適用法律之規定,「委員會」應複審、核准 (或建議「董事會」核准) 及處理任何允許「公司」扣減支付予員工之薪酬的薪酬索回政策,包括採取、修訂或終止此政策。
「委員會」得研究或調查屬於「委員會」監督職責內或「委員會」認為恰當的任何事宜。「委員會」得片面保留、獲取建議、終止、決定服務條款,以及核准任何顧問 (包括律師和顧問,此後皆稱為「顧問」) 向「委員會」申請的費用,以協助「委員會」評估董事、執行長或高階主管薪酬,或「委員會」主導的其他事宜。「委員會」應直接負責監管該等「顧問」之工作情形。「公司」應提撥適當款項,以支付該等「顧問」薪酬。
「委會員」在選擇或接受「顧問」(而非內部法律顧問) 的建議之前,必須先考量下列因素與 NASDAQ 要求的其他因素。
「委員會」只要在選擇內部法律顧問以外之所有「顧問」的過程中考量過前述因素,即可選擇或接受由任何「顧問」,包括非獨立「顧問」所提供的建議。
每年至少一次,「委員會」應根據 SEC 規則之規定,考量是否有任何「顧問」出現利益衝突,包括考量影響此節所述獨立性的六個因素。
「委員會」應就其予以留任之「顧問」所提供之薪酬相關事項或其他服務之預審制定政策與程序,並預審「公司」與該等「顧問」間之任何支薪或不支薪聘僱或關係。
經董事會通過,於 2025 年 4 月 27 日生效。